(2017)鄂1087民初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谭宜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谭宜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25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松滋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175号。主要负责人:张农军,邮储银行松滋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剑红,邮储银行松滋支行职员。被告:谭宜雄,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松滋支行诉被告谭宜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储银行松滋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储银行松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保全费160元,合计215元,由原告邮储银行松滋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