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俊与王丽、冯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王丽,冯文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535号原告:王俊,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一:王丽,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二:冯文斌,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王俊诉被告王丽、被告冯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守明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