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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泽平与杨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平,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杨泽平,男,1977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华,男,1980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杨泽平与杨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0元、申请费1022元,共计7585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