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泽平与杨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平,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杨泽平,男,1977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华,男,1980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杨泽平与杨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0元、申请费1022元,共计7585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