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保桂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桂,李聚兵,王晓东,王超,信明双,梁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32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桂,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宝永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聚兵,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晓东,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超,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信明双,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梁亚军,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聚兵、王晓东、王超、王保桂、信明双、梁亚军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24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保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保桂、原审被告人王晓东、王超、信明双,听取了王保桂指定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7月,被告人李聚兵与王晓东、王保桂因拉黑活发生纠纷。2016年7月28日10时30分许,王晓东纠集王超、王保桂、信明双等多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驾驶机动车对李聚兵等人进行围追堵截,王保桂驾车撞击他人驾驶的李聚兵的车。12时许,李聚兵及其纠集的梁亚军等多人与王晓东、王超、信明双等人,在朝阳区持镐把斗殴,李聚兵、王超、信明双因被打致轻伤二级。李聚兵、王晓东、王超、王保桂、信明双、梁亚军于2016年8月11日投案。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自行和解。公安机关扣押信明双小米手机1部,现在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诊断证明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聚兵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信明双面部软组织创、体表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及小指近节指骨骨折、第五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王超面部软组织创、体表皮肤挫伤,左手4、5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2.和解协议书证明:李聚兵、梁亚军与王晓东、信明双、王超、王保桂自行和解,互不赔偿。3.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7月28日14时许,民警接王保桂电话报警,称多人打架,民警到现场,双方已离开。后民警电话通知双方来派出所处理。8月11日,李聚兵、梁亚军、王晓东、王超、信明双、王保桂六人到派出所。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民警扣押信明双小米手机一部。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6.被告人李聚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27日,因开车拉黑活的事,我和王晓东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7月28日9点多,王晓东带两男子开着车在门口堵着我。我打电话给于某让他来把我的车开走,给“东哥”打电话让他来带我走。约半小时,于某带着“涛哥”来了,我们商量于某把我车开走,把对方甩了,我再找人来接我去取车。他俩刚把车开走,于某就在拉活的群里喊,说我被人堵在汽修厂,他还问群里的人昨天不是还都说要和对方打架吗,今儿怎么着。然后,群里的人七嘴八舌说要打架。我给“瘸子”打电话让他来接我,于某在群里说等“瘸子”来了后,他来接“瘸子”,然后他们三个把堵我的车引走拖延时间,让我再叫人来找他们打架。“瘸子”开车来了,于某就开着我的车回来,“瘸子”上车,他们就走了。于某让我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在睡觉。于某在微信里喊李某,过了会,李某在群里说话,意思是群里的人昨天不是还咋咋呼呼的说要打架呢吗,怎么今天都没有动静了。我听了以后也跟着说这话,我又说我准备拉活了。于某和李某说对方打的不是我,我要是这么走了我们就没面子了。这时,我和于某、李某商量好,于某把对方引到一个宽阔地和他们干。李某来接我,他在路上给梁亚军、“豆豆”、“七哥”打电话,让他们跟着去打架。我们开车到了老君堂等梁亚军、“七哥”,我去“豆豆”家找他。人到齐后,于某和李某已经商量好地点选在东方大学门前,我们开车过去。在去东方大学路上,我和李某、梁亚军、“豆豆”、“七哥”商量准备打架的东西,我买了七根木制镐把,放在李某车上。到了路边,我们五人下车一人拿了一根镐把。随后,于某开着我的车来了,但没停车,他后面的王晓东的黑色绅宝D50和一辆白色卡罗拉开过来,我们五人拿着镐把追。王晓东的车跑了一段,王晓东就下车跑了,然后我就上了于某的车追着卡罗拉,李某他们四人回到车那里。我们追着卡罗拉又绕了回去,这时,李某他们四人已经和对方站在路边对峙了,对方有一辆白色广汽传祺、一辆王超的红色奔驰、一辆王保桂的黑色比亚迪,加上卡罗拉车的人,不算王晓东一共六七人,也都拿着镐把。我下车后看见了前一天王晓东叫来追我的信明双,他要跑,我追过去拉开车门用镐把打他手二三下,他下车抡我。这时,王超拿着镐把过来抡我,打在我左手、后背处。然后,我们开始相互打。后来我被打的有点晕了,被送到医院了。我的左手骨折是王超用镐把打的(当时只有王超冲上来打我,第一下就打我手上,我拿的棍子就掉了),信明双的手骨折是我打的。我后来听于某他们说,于某开着我的车引着王晓东的车走的时候,王保桂把我的车撞了,后来打架的时候,我看见王保桂在现场,但动没动手我没注意。这之前一周左右,我和王保桂因为拉活的事发生过纠纷。打架时,我们这边我和李某、于某动手了,其他人没有打;对方王晓东、信明双动手了。李聚兵辨认出信明双是用棍子打其头部的人,王超是打伤其左手的人。(当庭的供述)镐把是李某让我买的。于某、李某和我在群里喊人了,我算是纠集人之一。我的伤是王超打的,信明双的伤是我打的。打架的时候我没看见王保桂,但之前他在追于某的时候,撞过我的车。7.被告人王晓东的供述证明:2016年7月28日前两天,我和王保桂因为拉黑车被李聚兵打了,我们在群里说了。姚海在群里说要打一架,还让我别报警,得找李聚兵打他一顿。我们在群里和当晚在饭店时,姚海说是面子的事,找对方教训教训他,我也说不能让对方太猖狂,得打一架教训他们,我还让有镐把的都带上。打架之前,在微信里让人买一捆镐把给每个车发一根。镐把放在我车里,看见李聚兵后在路边让人领走了,信明双拿了一根,王超拿了一根,还有其他人拿了。7月28日10时许,我发现李聚兵的车,我发微信让人来帮忙。我等了20多分钟,看见一男子将李聚兵的车开走了。我在后面跟着,没跟上。我联系微信群里的人找我聚集。没多久,我看见王保桂、信明双、还有二三人在场。我说没追上,各自回家,就分开了。我开车碰见李聚兵的朋友,对方告诉我李聚兵的位置。我在微信群里说对方的位置,有镐把的拿着过去。当时,姚海开着卡罗拉在第一辆,信明双开着长安轿车在第二辆,我在信明双后面。我们跟着李聚兵,李聚兵冲我过来,我开车跑,跑了一段没有路了,我就下车跑了。我再回来的时候,发现已经打完了,信明双和王超受伤了,对方的人已经不在了。前天,王保桂好像没去饭店,但第二天我们的人发现那辆车以后,发现开车的不是李聚兵,我们就说先撵着那辆车,王保桂的意思是说他直接开车把那车撞了就完了,给对方点教训,他以前也说过这话,那天开车的人和他有纠纷。(当庭的供述)木棍是我买的。我们追着李聚兵的车时,王保桂开着比亚迪过来了。我在群里喊其他人。前一天,我、姚海、信明双、王超、王保桂在饭馆商量,说不能白挨打,要教训教训他们。当天,在整个过程中,我跟王保桂说过要打架。我喊话的群里,没有王保桂。8.被告人王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27日,王晓东在拉活时和李聚兵发生争执后在微信群里说了这事,之后我听到姚海说晚上聚餐说这事。晚上我们就都到了那里,姚海说这事别报警,等找到李聚兵弄他(打他),因有事,我先走了。2016年7月28日9点左右,群里有人喊(王晓东和王保桂都发微信了,我看到他们的微信后到的现场)发现了和王晓东打架的李聚兵的车,让我们去跟他的车到他家,看他住哪。我开车到“老吴汽修”,看见李聚兵的车,我在门口等,这时两个平时拉黑活的人上了我的车。过了一会有一人开着李聚兵的车接上一个人走了。群里有人说跟着那辆车,我就开车跟,跟丢了。我在路边等,坐后面的人用手机放群里有人说王保桂要撞那辆车,还有人说看见王保桂撞了一下,王保桂自己说没撞坏,那车跑了。等了会,车里两人下车离开,我回网吧继续上网,刚到网吧门口,听见群里王保桂说找到那辆车了,地方在环岛附近,意思是让我们过去堵他们和他们干。我当时想跑就往家开。刚出环岛发现了信明双的车,他也看见我了,我俩停车。信明双和我说倒车镜被砸了,车被刮了。我下车看他的反光镜,这时,我看见有几人拿着镐把向信明双的车冲过来,我赶快到后备箱拿出一根镐把。我冲过去,看见李聚兵已经拉开信明双的车门打了他,我抡起镐把打李聚兵手一下,后来不知道被谁打晕了,到王保桂他们把我扶起来,我才醒来。王晓东买了镐把,我去王晓东车里拿,因为棍子是新的,上面有蜡,我又放回去了,我车里的镐把是工地用的。我听见群里有人说北汽绅宝车里有棍子,当天王晓东开的北汽绅宝。信明双的伤是李聚兵打的,李聚兵的伤是我打的。王超辨认出李聚兵是被其用木棍打伤手的男子。(当庭的供述)在吃饭的时候,有王保桂,他坐在我斜对面。李聚兵的伤是我打的。信明双被打的时候,我看了眼,王保桂的车就在后面。9.被告人王保桂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11日的供述)2016年7月28日10时许,我收到王晓东的微信称找到打他和我的男子,让我去找他。11时许,我和宋彪开车到老君堂附近找到王晓东,王晓东说对方已经开车离开,我们在后面开车跟,没跟上,我们就去见面,准备回家时发现对方,开车跟着又跟丢了。我后来通过微信知道信明双和王超被打伤了。(2016年8月12日的供述)2016年7月26日或27日,我拉了一个活,客人下车后,我想顺便拉人回去,李聚兵认为我抢他的活了,把我打了,我报警了,民警也做了笔录。7月28日上午,王晓东因为同样的原因也被李聚兵打了,他给我发微信,告诉我。他知道我被打后报警了,警察在找李聚兵,就让我赶紧过来,我当时也跟派出所联系了,民警让我发现嫌疑人后再报告抓人。我就拉着宋彪赶到时,已经没人了。王晓东微信告诉我他们开着车跟,让我过去,我赶紧过去,后王晓东说对方去了垡头附近,我又去了垡头。最后王晓东微信告诉我他们的位置,我到的时候发现他们已经打完架了,信明双和王超受伤,听说是李聚兵叫来的七八个人用镐把打的。后来,我们报警了。(2016年9月1日的供述)之前我被李聚兵打伤,报警了。7月26日的时候,王晓东又和李聚兵打架了。7月28日我是想找到李聚兵后告诉警察,直接逆向想堵住他,但车从第二个出口开走了,我没堵着,再转回来的时候,双方已经打完了。王晓东说要打架,我当时我不知道王晓东他们准备棍子要打李聚兵他们,后来才知道的。他们发现李聚兵的车,我就开车过去,我给派出所打电话告诉警察,但是王晓东他们没有堵住李聚兵的车,他们就跟着那辆车。我又给警察打电话,警察让我跟着他,车停下来以后告诉警察。我们就跟着,跟丢了,我准备回家。后来我们又发现了这辆车从我们前面逆向开了过来,我们调头追,追到东方大学环岛的时候,这辆车绕着环岛开,我没说,我因为比较生气,说过要开车把那辆车撞停,但他们打架的事情没有和我说,我就知道王晓东说过找到李聚兵打他一顿教训他再交给警察。我不知道棍子谁准备的,他们没有告诉我。打架前一天晚上,我没有去金手勺饭馆。我当时开的黑色比亚迪。(当庭的供述)我没有在微信里喊过人。我不知道王晓东要教训李聚兵,打完架我才听说的。在案发前的二三天我和王晓东他们一起吃过饭,但不是案发的前一天,我们说的是报警抓李聚兵,没有说要打他。当天,我用车撞了对方的车,但是是因为派出所不出警逼的我撞的,我是从后面撞的。我没有见过木棒,也没有听说有木棒。10.被告人信明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29日的供述)2016年7月28日8时,群里有人说发现了7月25日打王保桂的人的车了,让我帮忙去找他住的地方。9时,我开车找到王保桂和其他人,我们集合了三四辆车,六七个人,由王保桂带队,一直跟踪对方。对方也叫了两辆车。12时许,我们到了路边,对方就停下车打起来了,对方用镐把打我,一人拿着刀,我拿镐把打了对方2下。(2016年8月11日、2016年8月12日的供述)我开车到和王保桂见面,我看见对面七八个男子手持木棍冲我们过来,我开车要跑,对方将我的车别了下来,一个瘸子用木棍将车玻璃砸坏,一男子拉开车门用木棍打我头部和左手。我下车问为什么打我,对方多名男子用木棍打我,我抢了一根木棍,这时王超来到现场拉架,也被打了。(2016年8月18日的供述)打架的原因有二个,一是打架的前十几天,王保桂和对方一男子打架了;二是打架的前一天,王晓东和李聚兵发生纠纷。2016年7月28日12时左右,群里有人说看见和王保桂打架的那个人开着李聚兵的车,说王保桂让跟着那个车,看他家住哪,报警抓他。我没去,群里有人跟了,后来听群里说跟丢了,我准备回家。11点多,群里有人说发现那辆车,让群里的人过去看看,我开车过去,看见李聚兵的福特车,还有其他两辆车,车旁有几个人拿着镐把站在路边。我看对方的人想开车掉头跑。不知道谁开李聚兵的福特车把我的车撞了下来,对方一个瘸子过来用镐把把我车前挡风玻璃砸了,李聚兵过来用镐把把我打了,拉开车门把我拉下来用棍子打我的手,其他几人一起打我,我抢了一根木棍,但没有打到对方就被打晕了,我看见王超拿着一个木棍子冲过来,后来就不知道了。信明双辨认出李聚兵是拉开车门用棍子打伤其头部及左手的人。11.被告人梁亚军的供述证明:2016年7月28日10点多,李某打电话说李聚兵的车被人追,让我站脚助威,他说头天李聚兵跟王晓东打架了,现在王晓东找上李聚兵了,开了好几辆车围追他。我把车放回家,李某来我家找我,车上还有“豆豆”和“七哥”,李聚兵好像去买水了。李某和我们说一会能不动手就不动手,如果动手必须都上手。在车上,李聚兵说对方一直追他的车(当时他的车是于某和兰大涛开的)不放,不知道要干嘛,让我们去看看怎么解决。李聚兵说一会肯定得动手,还说前天晚上和他动手的人有镐把,放在后备箱,我们也得准备,他下车买了几根镐把。路上,李某给“老黑”打电话,让他到东方大学门前,说李聚兵出事了。我看见那还有一辆车,车上两男子下车和李聚兵打招呼,应该也是他叫来的人。李聚兵从后备箱拿出镐把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不久,于某开着李聚兵的车把王晓东他们引过来,开始跟来的是王晓东的绅宝和一辆卡罗拉。李聚兵等人就跑着追过去,我拿着棍子但没过去。后来李聚兵他们回来了,这时,对方又来了几辆车,李聚兵和一个他找来的我不认识的人冲过去,李聚兵用棍子打了一个刚坐上车的男的,对方一个开奔驰的男的冲过来用棍子打李聚兵,双方就动起手来。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聚兵、王晓东、王超、信明双、梁亚军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保桂聚众斗殴,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李聚兵、王晓东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王超、王保桂、信明双、梁亚军系从犯。鉴于李聚兵、王晓东、王超、信明双、梁亚军具有自首情节,王保桂有投案情节,双方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故对李聚兵、王晓东、王保桂予以从轻处罚,对王超予以减轻处罚,对信明双、梁亚军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案物品一并处理。故判决:一、被告人李聚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王晓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王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王保桂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信明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被告人梁亚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七、在案之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信明双。上诉人王保桂所提上诉理由为:系民警让其跟着对方车辆,期间仅蹭了对方车辆,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为:王保桂系从犯,参与程度、作用有限,且没有实施殴打行为,请求对王保桂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聚兵、王晓东、王超、王保桂、信明双、梁亚军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是正确的。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二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保桂聚众斗殴,原审被告人李聚兵、王晓东、王超、信明双、梁亚军持械聚众斗殴,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聚兵、王晓东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王超、王保桂、信明双、梁亚军系从犯。李聚兵、王晓东、王超、信明双、梁亚军具有自首情节,王保桂系自动到案,双方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可对李聚兵、王晓东、王保桂予以从轻处罚,对王超、信明双、梁亚军予以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王保桂所提系民警让其跟着对方车辆,期间仅蹭了对方车辆,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理由,经查,王保桂、王晓东等人驾车追截李聚兵与双方斗殴系整体过程,在案证据可证明王保桂积极围追对方并故意撞击对方车辆,足以认定其具备参与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是否参与打斗及报警均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指定辩护人所提王保桂系从犯,参与程度、作用有限,未实施殴打行为,请求对王保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到王保桂系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对王保桂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李聚兵、王晓东、王超、王保桂、信明双、梁亚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涉案物品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保桂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亚莉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