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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895、896、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邵佰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895、896、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蓝翔。被执行人: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016349-4。法定代表人:邵佰煊。被执行人:宁波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镇朗海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2041227-3。法定代表人:干福祥。被执行人: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559432-3。法定代表人:洪滨。被执行人:邵佰煊,男,1951年2月9日出生,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18、1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新世纪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邵佰煊信用证融资纠纷三案。执行中,本院已经查询了各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车辆、股权,除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金茂橡胶助剂品有限公司两公司的部分抵押物系上虞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已经由该院移送评估、拍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执895、896、8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