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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天才与齐齐哈尔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天才,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天才因诉齐齐哈尔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齐齐哈尔戒毒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行终1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天才申请再审称,2011年10月10日齐齐哈尔戒毒所抽其血样送往疾控中心做艾滋病检查,但疾控中心没有关于王天才的任何化验信息,要求齐齐哈尔戒毒所出示化验报告、市二院的化验及诊治问题,此化验单关系到王天才的劳动教养问题。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齐齐哈尔戒毒所是否将有关检测结果交付王天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上述规定,王天才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王天才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天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天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