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源市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淑华、邓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淑华,邓焕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887号原告河源市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沛康。委托代理人郑宇、张婉倩,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华,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告邓焕华,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债务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元,已减半收取,不再退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周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