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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小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力,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小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桂0521刑初5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小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的卷宗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张小力,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张小力从北海市某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马自达3小轿车(桂E×××××)。同年5月12日,被告人张小力以制作该车车主王某的假身份证、假机动车登记证书,找人假冒车主王某的方式,到合浦县润华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将轿车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陈某、张某,骗走被害人陈某、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年6月25日车主王某通过GPS定位在合浦县廉州镇华发花园小区附近将轿车找回。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张小力从北海市新某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丰田小轿车(桂E×××××),然后以制作车主钟某的假身份证、假机动车登记证书,找人假冒车主钟某的方式,到合浦县润华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将该车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骗走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小力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9万元,张某出具谅解书谅解张小力。上述事实,有归案证明,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账户明细清单,车辆登记证书,协议书,确认书,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收条,谅解书,转账流水,证人钟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小力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判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小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小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而且部分退赔被害人,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小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张小力人民币八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张某。上诉人张小力上诉称,其已向被害人张某退赔9万元,取得张某的谅解,但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小力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上诉人张小力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张小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张小力实施二起诈骗犯罪事实,共骗取被害人张某、陈某17万元,归案后积极通过家属退赔9万元给被害人张某,已取得张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尚有8万元未能退赔给上述被害人。关于上诉人张小力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张小力犯罪的事实、性质、上述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张小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无不当,现张小力再次以相同的理由上诉请求本院改判更轻刑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福萍审 判 员 廖辉凯审 判 员 李雪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沈晓晓书 记 员 李立远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