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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盛银娣与吴华、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银娣,吴华,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333号原告:盛银娣,女,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吴华,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方霞,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银娣诉被告吴华、被告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银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盛银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银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银娣负担。审 判 长  焦香梅人民陪审员  潘建国人民陪审员  焦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