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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卫国与邱莉公告场所管理人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国,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国,男,汉族,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王桂兰(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邱莉,女,汉族,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杨卫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莉公告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阜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6日提起申请,本院在2017年2月26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阜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永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