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170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宁武县化北屯乡好水沟村人,现住宁武县凤凰镇刘家园移民村。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93年8月7日生,宁武县西马坊乡车道沟村人,现住宁武县城内北关。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于2012年7月11日生育长子冯致浩,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儿子冯致浩随原告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冯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吴某某同意离婚,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儿子冯致浩随原告冯某某生活,被告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0元。原、被告均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由双方协商;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