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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屠甸元悦日用百货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屠甸元悦日用百货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382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90078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号15B01、02、07、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熊燕飞,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屠甸元悦日用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石泾中路**号。经营者:杨乐。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屠甸元悦日用百货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