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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米祥与唐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米祥,唐振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605号原告:马米祥,男,1985年4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华亭县。被告:唐振昌,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米祥与被告唐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米祥,被告唐振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米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煤款及运费155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煤炭生意期间,原告给被告运煤。2014年2月14日,被告欠原告煤款及运费8624元,12月11日欠原告煤款及运费6893元,共计15517元。唐振昌未作书面答辩。马米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身份;2、欠据1份,证明唐振昌拖欠煤款及运费的事实。唐振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身份。经法庭质证、认证,当事人对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唐振昌对马米祥提交的欠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14年2月14日所欠8624元煤款及运费,是马米祥给西峰区某小区拉煤所欠煤款及运费,自己不应支付该笔欠款。对于上述双方有分歧的证据,经质证、认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马米祥给西峰区某小区拉煤是唐振昌经营煤炭生意期间介绍的,欠据是唐振昌亲笔书写的,应当由唐振昌负责归还。本院认为,唐振昌经营煤炭生意期间,马米祥长期给其拉煤,唐振昌赊欠马米祥煤款及运费的事实清楚。虽然唐振昌认为给西峰某小区拉煤的欠款不应由其归还,但该笔生意是其介绍的、欠据也是其亲笔书写的,唐振昌有义务归还该笔欠款。马米祥要求唐振昌支付拖欠煤款及运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由唐振昌支付拖欠马米祥煤款及运费15517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唐振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鱼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