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芮城县金纳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新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城县金纳豆食品有限公司,白新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861号原告芮城县金纳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永红,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新文,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原告芮城县金纳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芮城县金纳豆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城县金纳豆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晋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梅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