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侯伟盗窃罪、徐尚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伟,徐尚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刑初69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伟,小名:小峰,男,生于1993年12月19日,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机镇。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尚猛,绰号:徐阴阳,男,生于1962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叙永县营山镇。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伟犯盗窃罪,被告人徐尚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杨、书记员车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伟、徐尚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侯伟伙同吴钢(已判)、侯永(绰号猴子,另处)到叙永县香颂湾安置房小区67号楼1单元楼下,由吴钢、侯伟在外放风,侯永使用自带工具破坏车锁后将被害人艾某建设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吴钢位于叙永镇梁家湾附近的出租屋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8244元。2014年9月4日,刘某停放在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玉带城2栋4单元楼下的一辆五羊本田二轮踏板车被盗,被告人徐尚猛在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1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供自己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7184元。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侯伟与侯永、侯静(另处)在云南省威信县城郊盗窃了被害人曹某的一辆望龙牌二轮摩托车,后通过被告人徐尚猛介绍以1700元的价格转卖给钟某。经鉴定,该车价值5202元。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伟犯盗窃罪、被告人徐尚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伟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徐尚猛辩称其不知道购买、介绍销售的摩托车是盗窃而来。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侯伟伙同吴钢(已判)、侯永(绰号猴子,另处)到叙永县叙永镇香颂湾安置房小区67号楼1单元楼梯口处,由吴钢和侯伟放风,侯永实施盗窃,将被害人艾某白色建设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吴钢位于叙永镇梁家湾附近的出租屋内,后被民警查获。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8244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返还被害人艾某。2014年9月4日,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玉带城2栋4单元楼下的一辆本田牌二轮踏板车被盗,被告人徐尚猛在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1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供自己使用。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7184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返还被害人刘某。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侯伟与侯永、侯静(另处)在云南省威信县城郊盗窃了被害人曹某的一辆望龙牌二轮摩托车,后通过被告人徐尚猛介绍以1700元的价格转卖给钟某。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值5202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返还被害人曹某。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搜查笔录、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资格证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侯伟、徐尚猛的供述,同案人侯静、吴钢的供述,被害人艾某、刘某、曹某的陈述,证人钟金华、袁泽兵、XX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尚猛明知系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购买、介绍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徐尚猛辩称其不知道购买、介绍销售的摩托车是盗窃而来。经查,有被告人徐尚猛、侯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侯静、吴钢的供述,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印证,证明被告人徐尚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故对其该辩解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人侯伟盗窃二辆摩托车,价值共计13446元;被告人徐尚猛购买、介绍销售二辆摩托车,价值共计12386元。对二被告人在量刑时分别予以考虑。被告人侯伟案发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徐尚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伟的刑期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被告人徐尚猛的刑期折抵先行羁押的38日后,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远平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黄秀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佘顺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