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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英某、宋2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某,宋2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5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英某,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藏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宋2,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藏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英某、宋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英某、宋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英某、宋2与阿四达(另案处理)驾车行驶至本区奉城镇晟丰商厦旁“海澜之家”服装店门口时,被害人严某某、刘某某驾驶电瓶车亦至上址,后双方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英某、宋2等人遂殴打被害人严某某、刘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严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英某、宋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验伤通知书、辨认笔录,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英某、宋2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英某、宋2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且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英某、宋2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赔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英某、宋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