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汪素英申请宣告汪木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素英,汪木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特43号申请人:汪素英,女,1958年7月15日,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被申请人:汪木全,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汪素英与被申请人王木全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汪素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汪素英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彦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