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修江与李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修江,李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588号原告:杨修江,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李道军,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杨修江与被告李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修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道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修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从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4日,通过原告的朋友陈某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种地,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1.5%,口头约定当年秋天偿还。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每次都说过一段时间就偿还,但一直没有偿还,从2016年11月份起,原告就与被告失去了联系,欠款一直没有收回。被告李道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进行质证,属于放弃了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署名为被告李道军的借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1.5%,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的房屋。本院认为:因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道军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杨修江借款本金5万元,并给付该借款本金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产生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00元及保全申请费670.00元,合计1,383.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刘明顺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