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秦电干、秦爱庭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电干,秦爱庭,秦尚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秦电干,男,194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申请执行人秦爱庭,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秦尚球,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秦电干、秦爱庭申请执行秦尚球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3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