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季磊与车香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磊,车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季磊,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车香花,女,朝鲜族,1982年5月10日生,个体,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季磊与被执行人车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季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车香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车香花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秦四福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