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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季磊与车香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磊,车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季磊,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车香花,女,朝鲜族,1982年5月10日生,个体,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季磊与被执行人车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季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车香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车香花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秦四福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