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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金亮、韩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金亮,韩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尹金亮,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中心卫生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韩受伟,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尹金亮与被执行人韩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86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已扣留被执行人韩受伟的工资收入,暂时无法全部扣足。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本金208601元及利息可在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后过付,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