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岩、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张岩被执行人: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岩与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