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静与曹冬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曹冬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474号原告:陈静,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曹冬梅,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工人,安徽省凤台县城北乡岗胡村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曹冬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静承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