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蔡思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思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5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思雨,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丁宏,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思雨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思雨及辩护人丁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间,被告人蔡思雨冒充世茂集团总裁女儿“许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害人李某并获取信任后,又冒充“许某”的表妹“许阳阳”,先后以网购需要借钱、手机欠费需要充值等借口,骗取被害人李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4755元。2016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蔡��雨在厦门市思明区宝龙中心欢唱KTV102包厢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被缴获作案工具酷派手机(号码132××××6241)一部。被告人蔡思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其所骗钱款已挥霍殆尽。另查明,被告人蔡思雨患有边缘型人格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思雨到案后及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蔡某1、蔡某2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缴获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手机通话记录,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病历材料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在案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思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47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思雨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本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以采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思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蔡思雨应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4755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酷派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依法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晋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文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