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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一、被告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350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二、原告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山东世纪源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71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到庭、向本院说明债务过多,暂无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3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6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毅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