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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1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人蔡文凤、苏扬璋、蔡联汉与蒙运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12执1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文凤、苏扬璋、蔡联汉与被执行人蒙运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运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蔡文凤、苏扬璋、蔡联汉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8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391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蒙运麟银行存款396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3917元已支付至蔡联汉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8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蔡文凤、苏扬璋、蔡联汉基于该项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用人民币50元已从执行款项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8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广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