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盛宝具与周广娥、枣庄市兴坤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宝具,周广娥,枣庄市兴坤投资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011号原告:盛宝具,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周广娥,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枣庄市兴坤投资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西路北侧美明嘉园B区**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周广娥,经理。原告盛宝具诉被告周广娥、枣庄市兴坤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盛宝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宝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宝具撤诉。财产保全费25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均由原告盛宝具负担。审判员 陈允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