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6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泳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泳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10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泳涛,男,1997年3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在校大学生,住德江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安祥豪,德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泳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毓瑞、检察员孙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泳涛及其辩护人安祥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11时许,在��江县泉口镇政府办公楼内,被告人田泳涛的表姐吕某、刘某夫妇二人已育有两个小孩而未办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被泉口镇计生干部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因刘某、吕某夫妇二人不愿做相关节育措施,刘某便电话通知被告人田泳涛的哥哥田某3(现役军人,另案处理),要田某3到镇政府将吕某带走。被告人田泳涛与田某3兄弟二人到达泉口镇政府后与泉口镇计生干部田某2、冉某等人起争执并发生抓打,后被其他工作人员拉开。同在政府大院内的泉口派出所民警田某1(身着警服),知道双方发生抓扯后,为查明情况,在表明身份后准备将刘某带至派出所时,田某3冲上前抓住田某1胸前的衣服,质问田某1为什么抓人,田某1向其解释是为了了解情况后田某3仍不放手,二人一直拉扯至派出所大厅。当田某1、田某3进入派出所大厅之后,被告人田泳涛冲上来从田某1背后用手勒住田某1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同时自己也随之倒地。在场人员见此情况便对田泳涛进行控制,在控制田泳涛的过程中,田泳涛用脚往田某1脸上、身上乱踢乱蹬,踢到田某1面部,致使其鼻子出血。经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1之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田泳涛的户籍证明,田某1工作证、住院病历等;证人田某3、田某2、刘某、田某1、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泳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泳涛以暴力行为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泳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田泳涛有坦白、当庭认罪、系在校在校大学生、案发后向被害人进行了诚恳道歉并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等从轻量刑情节,具有悔罪态度和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11时许,泉口镇计生干部将已育有两个小孩的刘某、吕某夫妇通知到镇政府计生办公室,要求其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并做相关节育手术,吕某夫妇不愿意。刘某便电话通知田某3(现役军人,另案处理)到镇政府将吕某带走。被告人田泳涛与田某3兄弟二人到达镇政府计生办公室后,与计生干部田某2、冉某等人起争执并发生抓打,被其他工作人员拉开。派出所民警田某1接到报警后,身着警服并表明身份将刘某带至派出所调查,田某3冲上前抓住田某1胸前的衣服,质问田某1为什么抓人,并拉扯至派出所大厅。此时,田泳涛冲上去从背后用手勒住田某1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同时自己也随之倒地。在控制田泳涛的过程中,田泳涛用脚往田某1脸上、身上乱踢乱蹬,踢到田某1面部,致使其鼻子出血。经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1之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田泳涛于2016年被贵州民族大学美术学院书法班录取就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田某2、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工作证及住院病历等;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田泳涛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学生证等。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泳涛无视国法,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施以暴力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田泳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在校在校大学生且为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当庭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其家人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也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田泳涛具有前述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泳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毛明生人民陪审员  邹诗廷人民陪审员  冯胜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