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009号原告: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业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0元,本院减半收取17330元,由原告巢湖市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