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向世荣与谭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世荣,谭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435号原告:向世荣,男性,土家族,1977年0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文良,男性,土家族,1971年0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向世荣与谭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世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世荣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向世荣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