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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向世荣与谭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世荣,谭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435号原告:向世荣,男性,土家族,1977年0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文良,男性,土家族,1971年0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向世荣与谭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世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世荣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向世荣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