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聂红伟、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红伟,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翁渠,李梦龙,翁祖根,翁则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聂红伟,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甘竹镇大乘村西坑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662041274。法定代表人翁渠,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梦龙,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第三人翁渠,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第三人翁祖根,男,1952年7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第三人翁则和,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聂红伟申请执行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昌县梦龙环保红砖有限公司的账户从开户至今无任何账目流水,其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李梦龙、翁渠、翁则和、翁祖根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限被执行人李梦龙、翁渠、翁则和、翁祖根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聂红伟清偿债务33010.0元。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