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杨兴艳与毛薪荣、攀枝花市仁和区巨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 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艳,毛薪荣,攀枝花市仁和区巨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兴艳,女,彝族,2002年11月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毛薪荣,男,彝族,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巨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迤沙拉村。法定代表人毛薪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140号申请人杨兴艳与被执行人毛薪荣、攀枝花市仁和区巨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国土均暂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毛薪荣的车辆已经被查封,但被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1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仕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