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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志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庭,陈志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陈志虹,男,彝族,1990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2刑初312号判决书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川0402执2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