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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叙芬与谭宽英张正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叙芬,张正平,谭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372号原告:秦叙芬,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平,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永,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宽英,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现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永,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叙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0896.0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4年2月到被告承包的位于山东省潍坊市东方天韵的工地上做木工,双方约定按平方结算。工程完工后经被告的工作人员张新国核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务报酬10896.00元,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给原告出具核算单一张。后被告一直拖欠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张正平、谭宽英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务工地点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根据此事实证明雇佣关系产生和履行的地点,包括出具欠条的地点均在山东省潍坊市。二被告现在的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并且居住满一年以上。居住的事实有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出具的居住证明。原告起诉的是追索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应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原告在贵院起诉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秦叙芬于2014年2月到被告张正平承包的位于山东省潍坊市东方天韵工地上务工。2014年12月28日,被告张正平雇请的施工员张新国出具秦叙芬东方天韵工程结算单,共计10896.00元。张正平在借支栏签字。被告张正平、谭宽英自2012年起居住于山东省奎文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张正平、谭宽英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