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改名诉被告孙新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改名,孙新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民初5774号原告:孙改名,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新民,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孙改名与被告孙新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改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被告孙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改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执行款617657.46元,执行费5770.1元,共计623427.56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29日,许昌大隆物资有限公司与孙新民签订一份供货协议,约定许昌大隆物资有限公司向孙新民的工地供应钢材,孙改名为担保人。后来,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2015年11月20日许昌仲裁委员会作出许仲裁字(2015)第40号裁决书,裁定原告孙改名对被告孙新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昌大隆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被告与许昌���隆物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孙改名通过法院扣划、主动支付的方式支付款项和执行费用共计623427.56元。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豫10执192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故原诉至法院。孙新民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孙改名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许仲裁定(2015)第40号许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豫10执裁字第192号执行裁定书、(2016)豫10执裁字第192-1号执行裁定书、(2016)豫10执192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银行转账凭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收据、执行费收款收据真是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许昌仲裁委员会出具许仲裁定(2015)第40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孙新民自收到本裁定书之��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许昌大隆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60835.46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申请人孙改名对第一项裁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仲裁受理费11674元、处理费3502元,共计15176元,由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以上费用申请人已垫付,待履行时由二被申请人一并支付给申请人”。2016年7月2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豫10执裁字第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新民、孙改名的银行存款776011.46元……”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三次扣划孙改名银行存款共计194323元、孙改名主动分三次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需偿还的款项共计423334.46元及执行费用5770.1元。2016年11月2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豫10执192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显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昌大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改名、孙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孙改名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债务人孙新民偿还债务623427.56元(194323元+423334.46元+5770.1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代偿债务共计623427.56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过高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改名623427.56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5元,由被告孙新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启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人民陪审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银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