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孟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87号原告孟某,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曲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催缴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