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孟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87号原告孟某,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曲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催缴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