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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童挺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刑初10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挺,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海,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骥,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6〕1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挺及其辩护人黄海、曾骥到庭参加了诉讼。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在重庆市注册成立,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2010年4月,重庆农商行作为主发起行出资占股51%,以注册资本6000万元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注册成立了江苏张家港华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2012年11月,被告人童挺被聘成为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的授信业务调查和项目贷款评估等工作。2012年12月初,被告人童挺在办理张家港市新辉煌特种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许德生)为借款方、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生)为担保方在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申请期限一年、金额为1000万元的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发放贷款的规定,违规制作授信调查报告,致1000万元贷款报告获得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通过并于2013年1月予以发放。后该笔贷款到期后至案发时未能归还,最终造成该笔贷款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2015年4月,重庆农商行内部调查后发现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遂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于2015年8月20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将童挺捉获归案。案发后,经重庆市农商行同意并提供资金,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对上述信贷资产本金予以核销。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童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童挺的辩护人提出童挺在案发前有投案的意图,其接到所在单位领导的短信通知后,仍予以前往,有自首情节,其认罪、悔罪态度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损失的发生,童挺在主观上对损失结果的发生并非基于故意心态,且造成贷款不能追回的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完全归咎于童挺,故建议对其予以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重庆农商行在重庆市注册成立,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2010年4月,重庆农商行作为主发起行出资占股51%,以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注册成立了江苏张家港华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2012年11月,被告人童挺被聘成为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的授信业务调查和项目贷款评估等工作。2012年12月初,被告人童挺在办理新辉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许德生)为借款方、张家港市德胜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生)为担保方在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申请期限一年、金额为1000万元的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发放贷款的规定,指使下属客户经理篡改、套用2011年借款方的财务数据,在未如实写入借款方、担保方为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制作授信调查报告,致使1000万元贷款报告获得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通过并于2013年1月4日予以发放(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14年1月3日)。后该笔贷款被借款方用于归还之前所欠其他银行贷款及公司其他债务,仅归还部分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后至案发时未能归还剩余资金,最终造成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2015年4月,重庆农商行内部调查后发现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于2015年8月20日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将被告人童挺捉获归案。案发后,经重庆市农商行同意并提供资金,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对上述信贷资产本金予以核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渝农商行工商登记资料、金融许可证、重庆农商行存放同业开户审批表、申请表、传票、张家港渝农商行聘用童挺的劳动合同书、张家港农商行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资格证明文件、资信文件、申请资料、企业短期授信申请书、授信申请报告、评级申报表、授信审批书、发放单据、张家港渝农商行第五十四次贷审会原始记录复印件、新辉煌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流向资料及授信评价表、报案材料、张家港渝农商银行对张家港市新辉煌公司等五公司呆账核销实施方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执字第00154-1号执行裁定书、张家港渝农商银行对5公司呆账核销咨询、通知、核销传票、证人常某、周某1、张某、陈某、汪某、周某2、孙某、杨某、徐某、査某、龚某、王某、倪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童挺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挺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贷款调查等规定发放贷款1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童挺的辩护人提出的童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童挺系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故其并无自首情节。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童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童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童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国平人民陪审员  陈道荣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