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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街街道办事处与段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街街道办事处,段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638号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号。负责人:邓换生,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兵兵,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段建华,男,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涛,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街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段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段建华认为,本院正在审理(2017)川0191民初6699号原告段建华与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街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能被撤销的问题,而本案的诉请便是基于原租赁合同进行的请求,故本案须以(2017)川0191民初6699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