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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兆琴与李军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琴,李军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522号原告:张兆琴,女,生于1990年10月10日,住天祝县。被告:李军业,男,生于1983年4月8日,住天祝县。原告张兆琴诉被告李军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张兆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兆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兆琴负担。审 判 长  邵金翔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蒲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