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兆琴与李军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琴,李军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522号原告:张兆琴,女,生于1990年10月10日,住天祝县。被告:李军业,男,生于1983年4月8日,住天祝县。原告张兆琴诉被告李军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张兆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兆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兆琴负担。审 判 长 邵金翔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蒲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