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61李开杨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跃楼,李开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4刑初6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跃楼,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灌南县。诉讼代理人齐林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开杨,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跃楼以被告人李开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跃楼同被告人李开杨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跃楼同被告人李开杨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崔跃楼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