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士移与顾永龙、常州恒明灯具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移,顾永龙,常州恒明灯具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999号原告:王士移,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兰,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永龙,男,1964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常州恒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周村。法定代表人:丁恒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93957974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太湖中路13号301室。主要负责人:周国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士移诉被告顾永龙、常州恒明灯具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士移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士移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士移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王士移已预交),由王士移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