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4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施旭龙、黄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旭龙,黄海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41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申向昆,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南极巷*号。被申请人:施旭龙,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黄海丹,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申请人申向昆与被申请人施旭龙、黄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豫0811民初41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施旭龙购买的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龙源湖国际广场天鹅湖13号楼1单元3号的房产;查封了担保人郭胜利作为担保的位于塔南路399号太极景润花园3号楼3××号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已经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施旭龙、黄海丹的起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施旭龙及担保人郭胜利房产的查封,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施旭龙购买的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龙源湖国际广场天鹅湖13号楼1单元3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郭胜利所有的位于塔南路399号太极景润花园3号楼3××号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惠敏代理审判员 司少华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