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执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国顺中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顺中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周祖礼,陈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市执字第250-4号申请执行人:国顺中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郭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彤,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法定代表人:周祖礼,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祖礼,男,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陈梅芳,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本院在执行国顺中投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周祖礼、陈梅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查封了广西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县云表镇福塘村委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横国用(2003)字第0020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横房权证字第××号、横房权证字第××号、横房权证字第××号、横房权证字第××号、横房权证字第××号]、广西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三辆(车牌号:桂A×××××、桂A×××××、桂A×××××)、周祖礼名下车辆一辆(车牌号:桂A×××××),以及冻结了周祖礼和陈梅芳持有的公司股权,即周祖礼名下广西勇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南宁市富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广西汇凯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广西南宁策动贸易有限公司30%股权和陈梅芳名下广西勇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广西汇凯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广西盛凯投资有限公司90%股权。除此之外,经到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已查封的房地产,因其上设立有抵押权,且同地段、同类型而由其他法院查封的广西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三次拍卖均为流拍,故对其处置有可能形成无益拍卖,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已查封的车辆,因未能扣押到案,亦无法处置;上述已冻结的股权,股权所在公司经查均已无经营场所且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获取经营资料用于股权估值,上述股权目前也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执行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恪民审 判 员 覃国雄代理审判员 覃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蓝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