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欧鼎伟与黎民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鼎伟,黎民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565号原告欧鼎伟,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伙坚、严巧玲,均为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民航,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鼎伟诉被告黎民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鼎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欧鼎伟负担。审判员 梁振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雄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