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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山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润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唐山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润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664号之二原告: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北外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8927563J法定代表人:张振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永、张健,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216306274法定代表人:郑靖,职务董事长。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润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329812661X法定代表人:郑靖,职务董事长。原告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润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85元,保全费3410元,合计人民币8195元,由原告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