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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将乐县金洋贸易商行与林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乐县金洋贸易商行,林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748号原告:将乐县金洋贸易商行,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龟山东路**号。经营者:杨爱萍,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林瑶,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将乐县金洋贸易商行与被告林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将乐县金洋贸易商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将乐县金洋贸易商行以已和林瑶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将乐县金洋贸易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将乐县金洋贸易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菁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