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学成与李研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成,李研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成,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李研春,男,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刘学成与被执行人李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研春名下银行工资账户,等待满足本案执行标的金额扣划结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学成发现被执行人李研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