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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夏亨生与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亨生,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563号原告:夏亨生,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汤绍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丹丹,女,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夏亨生与被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夏亨生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亨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亨生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亨生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