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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雨生受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2号张雨生:你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二初字第0120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刑二终字第000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错误,办案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你受贿罪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1、原判决认定你收受吴建国、王海军、李素琴、于越、纪贵九等人所送钱款并为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的事实,有上述证人的证言在案证实,且其中部分行贿事实能得到其他证人证言的印证;2、你在一审宣判前对上述事实亦全部予以供认,并与证人证言相印证;3、你所称收取的部分钱款用于帮助行贿人办事的说法,均被相关行贿人明确否认。行贿人均证实所送钱款均系送给你本人,其他花费并不需要由你开支;同时亦没有委托你转送款、物给其他人。4、你称收受于越所送2万元钱款已归还的说法得不到证人于越的证言印证,相反,于越对你的该说法予以了否认。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你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你该项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你申诉称“滥用职权罪部分不属实,你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明知顺成、顺发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授意他人制作虚假材料申报专项资金,致顺成、顺发公司分别从省级财政套取专项引导资金各50万元,致使国家专项资金流失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上述事实,有你有多次稳定供述,证人证言佐证,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你申诉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2009年负责组织申报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初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江苏海田电器有限公司虚报的干式变压器产业化项目未认真审核,未实际组织现场查验,对该项目初审通过报送上级部门,致使海田公司从省级财政套取专项引导资金50万元。该节事实有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佐证。故你该项的申诉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你申诉称“办案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一审庭审中除对部分事实予以辩解之外,并未提及系被威胁、引诱后作出有罪供述,你在一审宣判前对原判决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本案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均是在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你主动交代,并非侦查机关诱供;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证实侦查机关并未对你非法取证。原审法院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