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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郭奠允申请执行叶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奠允,叶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郭奠允,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叶兴华,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郭奠允申请执行叶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由被执行人叶兴华支付申请人郭奠允各项损失878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98.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叶兴华未自动履行义务,郭奠允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218元,上述合计90760.5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叶兴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叶兴华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叶兴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身患残疾,申请人郭奠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